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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瓯海区紧固件章程


  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 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温州市瓯海区紧固件协会
     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紧固件、标准件及相关的行业企业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,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     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严格自律,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,为会员服务,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,以加速紧固件行业的技术进步,促进行业的发展。
  第二章 业务范围
     第四条 对紧固件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,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。
     第五条 对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,经济政策和法规,规章制度的运行跟踪研究,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,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。
     第六条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,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与管理的新思路,新途径,新方法,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,开展诊断咨询服务,促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,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。
     第七条 组织行业国内外交流,信息传递,人员培训,行业统计,质量论证,推荐名品,展览展销,经贸洽谈等各方面服务,为促进紧固件的改革,振兴,发展,发挥积极作用。
     第八条 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,工艺技术改造,节能,节材,安全卫生,设备维修等专项管理工作,推动企业加强以现代管理为中心的基础工作,提高管理水平,增强产品竞争能力。
  第三章 会 员
     第九条 凡从事紧固件,标准件生产,原材料,产成品,五金机电经营的企业和个人,均可申请入会,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    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,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。
    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:
     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  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  (三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  (四)退会自由权;
     第十二条 会员具有下列义务:
     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,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     (二)本协会交办的工作,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;
     (三)定时交纳会费;
     第十三条 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、会员牌,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    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     (一)和修改协会章程;
     (二)和罢免理事;
     (三)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  (四)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;
    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 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 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     (二)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     (三)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     (四)向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  (五)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    (六)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  (七)其他重大事项;
    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和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,亦可聘请顾问若干人。
    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。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通过,会长聘任。秘书长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会长或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,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  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  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  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    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 (一)召开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  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;
     (四)领导秘书处工作;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 (一)在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,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    (二)具体负责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  (三)协调本协会各行业单位开展工作;
  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协会资金来源
     (一)会费收入;
     (二)资助,捐赠;
 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  (五)利息;
   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;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,会员向本协会每年交纳会费六百元。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 第三十条 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,秘书长途中离任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,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。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   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必须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    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    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算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   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,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。
  第八章 附 则
    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,和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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